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昂昂溪区审计局
责任人:承办人(A、B)、审计组组长、法制复核人员、分管局领导、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封存条件和批准
(一)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制止无效的;
(二)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经制止无效的;
(三)被审计单位涉及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个人经济犯罪案件,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造成证据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的;
(四)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造成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采取封存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采取封存措施应当报经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实施。
四、可以封存的被审计单位资料和资产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二)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金融机构贷款、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援款以及物资;
(五)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六)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
(七)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八)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上述资产中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审计机关无权冻结,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冻结申请。
五、封存形式和期限
封存资料、资产,一般采取对有关资料、资产加贴封条或者对存放资料、资产的文件柜、保险柜、档案室、库房等加贴封条的方式实施封存。
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采取封存措施,一般应当指定被审计单位保管封存的资料、资产,不宜或者无法由被审计单位保管的,也可以由审计机关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委托第三人保管所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区审计局承担。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齐市昂昂溪区政府网站()公布。
七、监督检查
执行《齐市昂昂溪区审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齐市昂昂溪区审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保管义务,使用、损毁、截留、私分封存的资料、资产,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二)封存期限届满,不予解除封存、退还封存的资料、资产,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对被审计单位作出赔偿的,由区审计局依法赔偿。
附件:封存资料资产权运行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