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省、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相关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于2016年9月26日起在我县行政辖区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 1.长顺县国土资源局为长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长顺县不动产登记工作。 2.县不动产登记局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州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法规,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3.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县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机构,作为县不动产登记局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 二、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如下不动产登记业务: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构筑物(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构筑物(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构筑物(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地使用权等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说明 1.2016年9月18日18:00时,县国土、房管部门停止受理和办理土登记业务和房产登记业务,停止颁发原“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2.2016年9月19日至9月25日期间新旧系统对接调试,9月26日正式启用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