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乐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井冈山大道店: 本委受理张姣、罗连英、王芸、许冰、曾兰与你单位关于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争议仲裁案(吉区劳人仲字[2018]第91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吉区劳人仲字[2018]第91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向申请人张姣支付12463元(壹万贰仟肆佰陆拾叁元整)、向申请人罗连英支付4916元(肆仟玖佰壹拾陆元整)、向申请人王芸支付10305元(壹万零叁佰零伍元整)、向申请人许冰支付8265元(捌仟贰佰陆拾伍元整)、向申请人曾兰10621元(壹万零陆佰贰拾壹元整),其中:1、2018年11月份工资申请人张姣2499元,罗连英2499元,王芸2499元,许冰2499元,曾兰2499元;2、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张姣9964元,罗连英2417元,王芸7806元,许冰5766元,曾兰8122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