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新特点 (一)危害性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参与非法集资所得应依法追缴。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3.参与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新特点 1.非法集资参与者由中老年人、弱势群体向多元化蔓延。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是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通过对受害群众的年龄段进行分析发现,50~70岁的受害人占了8成。他们对高利率的诱惑往往无法抗拒,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重点目标。非法集资案件的参与人员从以往的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等群体为主,变成有一定投资知识、投资经验的人群甚至富有人士参与。这些人明知有风险,却抱着“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专门寻找承诺给与高额回报的公司和项目,主动参与投资,希望自己在该公司资金链条断裂前可以获利离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