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告知书》

2016-06-28 18:46:38 来源:海门市政府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2.非法集资活动正在从房地产、农业、林业等传统生产领域,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运作等新兴领域扩展。

  3.非法集资活动隐蔽性、欺骗性和诱惑性增强。以高科技、新模式规避法律,模糊界限的特点明显。不法分子打着高科技、新经营理念、先进营销模式等旗号,诱惑、蒙骗投资者。

  4.非法集资受害者众多且分散。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者通常分布在多个地区甚至全国各地,每起案件的受害者少则几十人,多则成千上万。

  三、投资理财类公司本质

  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8条、第51条规定,投资理财类公司属于普通类工商企业,不属于金融或准金融机构,不具备对公众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资质,不能建立资金池和从事与投(融)资理财业务相关的金融业务,更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四、非法集资风险防范

  (一)正确识别三种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公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许诺给予集资参与者远高于正规投资回报的利息分红。为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因资金链无法维系,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房地产、矿产能源、高新技术开发、股权投资等内容;以订立合同或少量投资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或以夸大少量项目的投资规模盈利前景,以制造投资及企业利润假象,诱惑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的概念,利用电子黄金、创业投资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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