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事项 1、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事项的审批; 2、征用林地及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事项(初审)。 二、法律依据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6、17、18条 三、办事程序 1、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4、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5、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四、申报材料 1、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1份); 2、用地单位的申请文件(原件1份); 3、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等)(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复印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