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6.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和《营业执照》;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6.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其中医保药品不少于药品总量的80%; 7.药店内原则上不得摆放和兼营日用品、食品、化妆品等非医药类商品; 8.经营地址限乡镇,城区范围内药店不予受理。 四、评估准入流程 (一)集中受理申请(9月15日至9月30日) 1.医疗机构准入申请 医疗机构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按照《赣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见附件1)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80分以上),如实准备以下材料于9月30日前提交至龙南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八份,逾期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