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龙南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工作的通告

2017-09-15 14:32:13 来源:龙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5)药品经营品种清单、收费标准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6)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只提供原件;

  (7)药店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赣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的自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按照自评表中的评分项目顺序依次排列;

  (10)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

  注:以上材料除(1)和(2)两项单独外,(3)至(10)项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9份),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返还。

  (二)集中开展评估(10月1日至10月31日)

  县医保局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情况,提出评估方案,评估方案报县人社局后,组织评估小组围绕综合评估表中的评分项目,按照住院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分类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为90分),计算分值时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通过计算平均分的形式得出各医药机构的综合评估得分。综合评估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县医保局将通过龙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市医保局网站公示综合评估得分情况。同时,将综合评估得分情况报送市人社局医保科。

  (三)签订服务协议(11月30日前)

  县医保局将根据综合评估结果,与综合评估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80分以上)的医药机构,在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的基础上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报市人社局备案,定点医药机构名单通过龙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市医保局网站对外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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