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乡县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2016-07-11 10:37:25 来源: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三)逐步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社区养老服务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无力照护老人提供服务。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整合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加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站)等服务设施建设。每个乡镇要创建3-5个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社区(村)。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完善现有社区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不断拓展服务项目。支持县、乡镇、村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开通养老服务热线和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设在乡镇和村的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生活和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需求。

  (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要创新机制政策,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新建、扩建、改造或购置等方式,扩大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加快建设县级公办综合养老机构,力争在“十三五”时期内建成可容纳200张床位的县级老年公寓,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同时,乡镇敬老院要扩规模、上水平、明确性质,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要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原有公办养老设施改变福利性质和养老功能的,要限期恢复养老功能,对外开放运营。要发展多种形式并存的机构养老服务,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重点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照料服务并辐射周边社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业专业化水平。采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五)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村“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其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拓宽资金渠道,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六)积极推进医养结合。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支持养老机构创造条件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七)壮大养老服务产业。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老年产业开发,创新养老模式,开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托管托养、教育娱乐、食品用品、休闲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不断满足不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行业为养老服务业提供相关服务。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