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乡县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2016-07-11 10:37:25 来源: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3)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引导和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县财政每年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并探索建立与120、119、110等和居家养老服务实体有效对接的“12349”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应急等呼叫服务。

  (4)“以奖代补”促进行业规范。引入奖励机制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县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促进养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五)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经依法登记注册为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育养服务营业税,暂免征收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中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城市建设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06〕17号)有关规定执行。列入政府收费管理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限额收取。禁止乱摊派收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税法规定予以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六)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政策和金融政策

  (1)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政策。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失能、半失能和独居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开展护理、康复等服务;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医疗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所内设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优先纳入定点范围。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后,其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要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2)落实养老服务融资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办法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放宽贷款条件,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利率优惠。政府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可用于资助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服务责任保险。鼓励和引导慈善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救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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