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民营戏曲院团加强艺术人才培养。各地要定期组织专家、艺术家为民营戏曲院团开展业务辅导,组织民营戏曲院团演职员到国有院团和艺术院校进行学习和培训。加强对民间演出经纪人的培训和管理,组织开展法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经纪人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六、加强戏曲传播推广 (一)普及戏曲教育。逐步在全省中小学校普及戏曲通识教育,文化、财政、教育部门依托“艺术家进校园”相关机制推进戏曲进校园。鼓励学校聘请戏曲专家和非遗传承人担任兼职教师,建立戏剧社团或兴趣小组;鼓励学校与本地戏曲表演团体共建特色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市实施“一校一年一场戏”工程,组织戏曲团体进校园演出,或组织在校学生进剧场观看戏曲演出。 (二)创新戏曲传播形式。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戏曲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戏曲创作动态、演出信息,报道戏曲传承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鼓励和支持省、市、县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开办戏曲栏目。探索“互联网+戏曲”的方式,在有资质的视听网站上设立戏曲推广传播平台。戏曲院团要积极引进具有创新思维的宣传营销人才,探索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兴网络技术推动戏曲普及传播。 (三)积极开展群众性戏曲普及活动。发展各种类型戏剧爱好者协会、票社等群众性组织。鼓励和支持群众性戏曲演出活动,加快建设群众戏曲文化辅导队伍。 (四)鼓励戏曲走出去。鼓励、支持各类戏曲院团和艺术家走出山东、走出国门,进行戏曲经典剧目展演、开展文化交流等活动。 七、加大政府保障扶持力度 (一)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52号文件要求,完善本地扶持戏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戏曲文化企业培育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对长年演出且具有一定品牌影响的特色戏曲艺术精品给予补助。根据基层实际,在为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配备流动舞台车的基础上,结合中央财政支持,为县级划转为研究类或传承保护类机构且未配备过流动舞台车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配备流动舞台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