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公告

2017-11-25 18:08:51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4.坚持信用奖惩。加强政务诚信评价监督,加大政务守信激励力度,强化政务失信惩戒,营造良好政务诚信氛围。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政务失信记录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下级政府及公务员的信用记录建设,重点将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执行惩戒、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加强对政务失信记录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及时将政务失信信息推送至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政府部门和社会查询使用,并通过“信用沧州”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公开。(市发改委、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市人社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二)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在保护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职的政务活动事项向社会公开。健全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三)建立政务信用评价制度。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机制,把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合同履约和兑现、政府债务和预算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的重要内容。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建立公务员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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