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公告

2017-11-25 18:08:51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政务诚信法规制度,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随意改变,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建立政府招商引资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信用沧州”网站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畅通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五)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本地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举债的政府及其部门及时查处。(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六)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和治理任务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沧州”网站公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政务信用评价体系,将本级政府部门、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环境保护履职践诺和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政务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督导检查,对工作推动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冀办发〔2016〕16号)进行责任追究。(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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