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意见公告

2017-07-27 13:39:01 来源:中国南昌市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财政、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工程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规划部门在道路规划阶段,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

  有关单位在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安全设施方面的意见;根据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现有的交通信号灯、交通信息采集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等交通安全设施可以从路灯照明、城市亮化等市政用电中取电,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无法从路灯照明、城市亮化等市政用电中取电的,应当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市道路部门管理养护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交通安全设施同时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未完成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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