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意见公告

2017-07-27 13:39:01 来源:中国南昌市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在隔离设施上开设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道路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的广告牌、指路牌、电线杆以及管线、条幅等,妨碍安全视距,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9月9日发布的,2004年8月30日、2007年11月13日、2010年12月7日公布修正的《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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