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意见公告

2017-07-27 13:39:01 来源:中国南昌市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建设单位移交交通安全设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设施清单等有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备的,应当及时接收。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二条 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缺或者排除隐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维护管理的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维护管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同时采取疏导交通、指挥车辆、行人绕行等措施。

  第十四条 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临时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后应当立即恢复交通安全设施原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交通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占用交通安全设施;不得在隔离设施上开设缺口。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指路牌、电线杆以及管线、条幅等,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妨碍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对妨碍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进行修剪或者移植。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