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2017-01-26 21:02:17 来源:藁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以委托理财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三)其他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

  第三条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涉案地乡镇(区)政府(管委会)是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二)行业把关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谁备案、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对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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