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性质认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第七章 处置善后 第二十五条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组织者有清退能力和清退意愿,由有关乡镇区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非法集资组织者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二十六条 对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组织者无法清退的案件,成立专案组,负责清退和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的一般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的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第二十七条 专案组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第二十九条 专案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