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2017-01-26 21:02:17 来源:藁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第七条 区处非办除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外,还要负责做好与市处非办和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报告、通报和交办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直接按规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区处非办报告,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章 案件受理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接受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和举报案件,由各行业部门受理;各乡镇区接受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和举报案件,登记后报区处非办,由区处非办指定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条 各乡镇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专职部门及人员专门负责,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区处非办;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各乡镇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报后,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工作。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取证由各乡镇区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主办,各有关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主动配合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对案情单一、主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乡镇区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召开区处非联席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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