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全额或补差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完善医疗救助即时结报机制;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 (三)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医疗康复项目的规定,努力提高医保医疗康复项目服务能力,推动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低保家庭残疾人和低保家庭以外的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低保家庭对象由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全额支付,低保家庭以外对象由市财政给予80%补助。 (四)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动态调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对于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按照低保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差额发放不得低于低保标准的30%。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40元、270元、13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