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衡水市政府立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8-08-15 10:34:53 来源:衡水市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报送审查前,应当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起草部门的领导班子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人民政府;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应当由各起草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或组织起草以及委托专家、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查。

  第二十八条 起草部门报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稿及电子文本;

  (二)法律、法规依据对照表

  (三)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过程、会签、协调情况、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的理由、对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处理结果等;

  (四)征求意见有关材料,包括以各种形式征求意见的书面意见和相关会议记录,对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以及对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

  (五)举行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的,提交咨询论证报告、听证报告、论证记录、听证记录等相关资料;

  (六)调研或考察报告和相关国内外立法资料;

  (七)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领导集体审议意见;

  (八)其他相关材料。

  属于修正或修订项目的,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

  第二十九条 论证报告或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二)发言人的基本观点和分歧意见;

  (三)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起草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首次审议前四个月报送市人民政府;政府规章送审稿,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完成时限前三个月报送市人民政府。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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