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滨县社会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9-10 11:10:54 来源:淮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2.县民政救灾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公示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第十八条  已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固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固定公示的位置应当在村(居)务公开栏等显著地点,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障对象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监督电话等。公示时应当保护保障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可以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实行备案制度。县民政救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救灾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要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对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民政救灾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具备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件的农村地区,县民政救灾部门应当在每季度首月前10天发放到位。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救灾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民政救灾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二十三条 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供养人员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县孤儿养育政策的,按照本县孤儿保障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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