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县政府、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以最大限度减小事件危害。 5.2.1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本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现场赴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事件发生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种植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事件发生单位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种植养殖、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种植养殖、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2.3流行病学调查 及时组织开展现场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2.4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