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不需要修改的,由市长直接签署;如果还需要修改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 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经审议未通过的,按照会议决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经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市长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法规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对议案有不同意见的,凡属已经过市人民政府协调并作出决定的,不得以单位名义提出与法规草案内容相违背的意见。 第四十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市长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黄冈市人民政府令印发公布。规章的统一公布载体为《黄冈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全文刊登。 《黄冈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一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四十二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照第四章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