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机动车所有者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机动车或者装配机动车附加设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类别承修车辆,不得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以及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维修作业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培训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并收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记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经营类别、培训范围开展培训活动; (二)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保证学时,真实准确地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三)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配置学时计时仪; (四)使用本机构的车辆开展培训; (五)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内开展场地训练; (六)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进行培训; (七)向培训结业、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 (八)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举报电话等情况予以公示。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员应当使用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不得向学员索要或者变相索要、收取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