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布《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通知

2016-07-06 16:52:03 来源:五大连池市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集装箱运输、封闭厢式运输、冷链运输等现代运输方式和装备。

  完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推进县、乡、村消费品和农资配送网络体系建设。

  第二十九条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运输规则受理、承运货物,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的脱落、扬撒、流失或者渗漏。

  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承运验视制度,不得承运禁止运输的物品。

  第三十条货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混合装载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要求不同的货物;

  (二)使用非集装箱车辆从事集装箱货物运输;

  (三)使用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四)使用罐式集装箱以外的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五)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将危险货物委托给具备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运输企业承运,向承运企业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运输车辆进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法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押运人员应当对危险货物进行监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配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

  第三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