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布《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通知

2016-07-06 16:52:03 来源:五大连池市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第十九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包车合同应当约定时间、起始地和目的地、线路等。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使用有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运载游客,并登记游客的身份证件。

  旅游客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游客名单,不得运载游客名单以外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旅游市场情况,开通、调整旅游客运班线。

  机场、火车站、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客运码头、旅游景区应当合理设置旅游客运车辆停靠场所。

  第二十二条公共汽(电)车、班线、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向旅客连续提供运输服务。因客观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行驶的,应当及时安排改乘或者退还票款,不得加收费用;降低车辆类型等级的,应当退还相应的票款。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的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公共汽(电)车、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顺序营运。

  公共汽(电)车应当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

  旅游客运车辆应当按规定设置导游专座。

  第二十三条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应当携带相关证件,文明安全驾驶,规范作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

  (二)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

  (三)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关闭车门;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机场、火车站、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客运码头等场所,应当划定出租汽车行驶路线和专用侯车区域,出租汽车应当依次候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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