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布《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通知

2016-07-06 16:52:03 来源:五大连池市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三)设置免费候车室,老、弱、病、残、孕专座和公共厕所;

  (四)设立旅客意见簿,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旅客投诉;

  (五)保持站(场)清洁、卫生;

  (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票务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客票,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电子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多种售票方式,并为旅客出行提供客票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货物验视、装载、配载登记等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和相关指示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对货物进行登记,并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危险货物的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内的搬运、装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作业。从事危险货物和大型、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应当配备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

  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维修车辆,建立并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采用节能环保方式维修机动车,并按照规定处置废弃物。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配件合格证书,建立台账并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及地址、配件名称及型号规格等内容,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和台账不少于两年。

  对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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